标题: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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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总 则 
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。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,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。 
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: 
高级主管--董事长、总经理、执行副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。 
部门主管--经(副)理、科(副)长。 
部门职员--承办员。 
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,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、责任的轻重,分爲六职等。 
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"职位说明书",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。人员的列等,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,决定其职等。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,初任时,以列较低职等爲原则;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,成绩优良者,可改列高一等。 
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,於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"人员编制表",经总经理核定後转送董事会核备。 
□ 任 用
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,应以所核定的"人员编制表"人数爲限。其任用条件以"职位说明书"爲依据,以便因事择人,使人与事合理配合。 
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,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。 
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式如下: 
(一)总经理、副总经理--由董事会任免。 
(二)经理--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。 
(三)副经理--由总经理任免後,报请董事会核备。 
(四)科长--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,事後报请董事会核备。 
(五)副科长--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。 
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。 
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,并按其学历任用。 
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,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,其待遇、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。 
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不得予以任用: 
(一)剥夺公权,尚未恢复者; 
(二)曾犯刑事案件,经判刑确定者; 
(三)受禁治産宣告,尚未撤销者; 
(四)通缉有案,尚未撤销者; 
(五)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; 
(六)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,未办清离职手续者; 
(七)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; 
(八)身体有缺陷,或健康情况欠佳,难以胜任工作者; 
(九)未满十五周岁者; 
(十)主管人员,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。